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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0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7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國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國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,定其應 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 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,並已分別確定在案,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揆諸前揭規定,本院審核認此聲請為正 當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以意見調查表向本院表達之意見(見本院卷第 63頁),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、時 間間隔、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被告整體犯行之可 非難性等情狀,在各罪所宣告罰金最多額(新臺幣8千元) 以上,罰金合併之金額(新臺幣1萬1千元)以下之範圍內,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、 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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