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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07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7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勝鴻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,所處如附件附表所載之有期徒 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 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。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,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1千元 、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,易科罰金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刑,且經確定在案,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且附件附表所示之刑,均係 得易科罰金之罪,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 核認聲請合法,應予准許。 四、而經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,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於本 件定應執行之刑有無意見,並請其遵期回覆後,受刑人迄今 仍未回覆,本院爰依卷內所附事證,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、相互關係、時間間隔、各罪依其 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可非難性等情狀,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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