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毀損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念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109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念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,證據名稱並增列「車號查詢車 籍資料」。 二、第一審刑事簡易程序案件,要皆以被告認罪、事證明確、案 情簡單、處刑不重(或宣告緩刑)為前提,於控辯雙方並無 激烈對抗之情形下,採用妥速之簡化程序,以有效處理大量 之輕微處罰案件,節省司法資源,並減輕被告訟累。是如檢 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,已詳細記載被告犯行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法院自得依簡易程序,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;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此未為主張或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,法院不予調查,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者,均無違法可言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6號 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被告林念慈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 方法(見本院卷第7頁),自無從論以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,惟仍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,列為刑法第57條 第5款所定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」之量刑審酌事項(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審酌被告無端持安全帽敲凹而損壞告訴人范士銘所有車輛之 左後車門板金,使其財產受有損害,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 力不佳,實不足取,兼衡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因施用毒 品案件受徒刑執行完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,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,與犯罪之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、情節,及固坦承犯行,並於審理中與告訴人 以新臺幣5千元達成調解,惟未依約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前 履行之態度,有調解筆錄、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(見本 院卷第35至36、41頁),暨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 之生活狀況,與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(見偵卷第12頁、 本院卷第41頁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四、供犯罪所用之安全帽,未據扣案,衡該物價值甚微,取得容 易,沒收無法有效預防犯罪,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,爰不予 宣告沒收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得提起上訴。 七、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 書記官 巫 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