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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苗秩字第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苗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被移送人 邱宇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 2年12月18日份警偵社維字第1120056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邱宇倫非供自用,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,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。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球賽門票(票號:00000000 00000、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)4張 沒入。 理 由 一、被移送人邱宇倫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:  ㈠時間:民國112年11月27日16時許。  ㈡地點:苗栗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號(7-11超商)。 ㈢行為:非供自用,共支出2,400元購買「2023年第30屆亞洲棒 球錦標賽,中華台北─韓國、日期2023/12/03、時間18:00、 區域B1內野區102區」球賽門票4張,於上開時地以1萬2,400 元之價格轉售圖利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: 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 ㈡現場紀錄、社群軟體FACEBOOK之刊登兜售訊息、MESSENGER對 話紀錄擷圖。 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 、扣案之票卷照片。 ㈣票卷之影本。 三、按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1萬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有於上開 時地出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中華臺北─韓國) 門票4張,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,足認被移送人有 非供自用,購買前揭門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,是核被移送人 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,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上開規定,洵堪認定,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情節、動機 、手段、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。 四、扣案之球賽門票4張,係被移送人所有,且係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業據被移送人供陳在卷(本院卷第 11頁),且將之沒入無違比例原則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,宣告沒入之。   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、第64條第2款、第22條第3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6  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6   日 書記官 陳信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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