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違反保護令罪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簡字第14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逸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 112年度偵字第112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並更正、補充如下:  ㈠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9行「8弄」更正為「18弄」。  ㈡證據名稱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」補充 為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(按:其上記 載為111年1月11日,應係112年1月11日)」等語。 二、論罪科刑  ㈠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 令罪。 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,經法院踐行調查、辯論程序 ,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,係最近統 一之見解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),而本案檢察官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就被告構成累 犯之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,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有 加重其刑予以矯正特別惡性或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, 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,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 科紀錄,原即屬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」之科刑審酌事項,本院將於被告之素行中審酌。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 通常保護令,竟仍無視保護令之內容,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未遠離告訴人甲○○之住處,所為應予非難。並考量被告本案 所為僅係於上址睡覺,並未對告訴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其他不 法侵害,且告訴人於警詢中表示:目前認為危險程度還好, 不需要社工介入安置等語(見偵卷第14頁)之意見。再審酌 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 科素行,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、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警惕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 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11286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男 31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  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(另案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 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)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為曾國斌之弟、甲○○之子,其與曾國斌及甲○○間分具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、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。乙○○前 因對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行為,經曾國斌向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聲請保護令,經該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,於民國112 年1月10日,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63號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○ ○不得對曾國斌、甲○○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騷擾、控制 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;不得為騷擾行為,並應於保 護令核發後1個月內遷出並遠離甲○○位於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0 巷0弄00號旁農舍住所至少100公尺,並將該住所之全部鑰匙 返還甲○○;並應於保護令核發後1年6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 導24週(每週至少2小時)、精神治療6個月(每月1次)之 處遇計畫,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。上開保護令於112年1月1 1日,已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送達予乙○○。乙○○業 已知悉上開保護令之裁定內容,而依限遷出上址。詎其仍基 於違反保護令罪之犯意,於112年10月17日10時許,再返回 甲○○上開農舍休息睡覺。嗣由巡邏員警至農舍查訪,發現乙 ○○有未遠離甲○○該農舍情事而當場查獲。 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乙○○供承不諱,核與告訴人甲○○於 警詢中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 護字第363號通常保護令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保護令執 行紀錄表、家庭暴力及違反保護令罪告誡書、員警查獲時之 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佐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被 告上開犯行,已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石 東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0 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