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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共危險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木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5日所為之協商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即被告陳木川(下稱被告)有身心障 礙證明,請給我判輕一點等語。 二、按依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編所為之科刑判決,不得上訴。但 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6款、第7款所 定情形之一,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,不在此 限;協商判決之上訴,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第3編第1 章及第2章之規定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、第455條之11第1項、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嗣被告與檢察 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,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於審判外 進行協商,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,本院乃依檢察官 之聲請,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、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後,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,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紀錄表、聲請書、本院113年1月26日 準備程序筆錄、判決書在卷可稽。又本案被告、檢察官並未 撤銷合意或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之聲請,被告協商之 意思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,另被告亦無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 罪之犯罪事實、或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之情, 被告所犯之罪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 請協商判決者,協商判決判處被告之刑度亦係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之,此觀前開筆錄即明,故本案協商判決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6款、第7款 所定情形,亦未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。今被告上訴意旨徒 稱量刑過重,復未指明本案協商判決有何符合同法第455條 之10第1項但書所列得上訴之情形,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 為法律上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、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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