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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延長羈押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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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曜旻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延長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黎曜旻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 月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2月;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,應由檢 察官附具體理由,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; 延長羈押期間,偵查中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、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㈠被告黎曜旻因竊盜案件,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,經 本院訊問後,認為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,並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 執行,而有羈押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 款規定,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羈押在案。 ㈡被告黎曜旻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2月26日屆滿,經本院於1 13年2月21日訊問後,並核閱全案卷證,認被告黎曜旻涉犯 竊盜罪嫌疑仍屬重大,考量被告黎曜旻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 ,現仍有多次竊盜之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,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,故被告黎曜旻仍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,應自113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呂 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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