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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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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83號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1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(含包裝袋貳個,驗餘淨重 共零點參零肆貳公克)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麗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 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、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(驗 餘淨重分別為0.0840公克、0.2202公克,共0.3042公克),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,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命, 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,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(含 包裝袋2個,驗餘淨重分別為0.0840公克、0.2202公克,共0 .3042公克),經鑑驗結果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乙節,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200056號、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及相關照片等件附卷可證(見偵10712卷第137至13 9頁、毒偵52卷第15頁、毒偵409卷第143至145、183頁),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定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,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。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,因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自應 視同毒品之一部,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。是聲請意旨聲請就 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,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鑑驗 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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