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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毀損等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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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11 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被訴侵入住宅、毀損他人物品部分,均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。 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 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告訴人江姿霓告訴被告陳世偉侵入住宅、告訴人劉秀蘭告 訴被告毀損他人物品部分,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係觸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、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嫌,依刑法第308條、第357條規定,均須告訴乃論。茲 被告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,告訴人江姿霓於民國113年1月24 日、告訴人劉秀蘭於同年2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112 年刑簡移調字第5號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 依上開說明,本案被告被訴侵入住宅、毀損他人物品部分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 書記官 巫 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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