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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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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匯陞 被 告 梁少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9號 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又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。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,應與刑事訴 訟同時判決,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,非謂附帶民事訴訟 於刑事訴訟判決後,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,換言之,即不能 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98號判決意旨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併參)。 二、本件被告梁少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1日以113年度苗金簡字9號判決在案。原告於113年1 月31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於同年2月1日繫 屬於本院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,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三、又原告於113年1月31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,於 113年2月1日由本院簽收,於113年2月2日轉送本院刑事紀錄 科,並經本院承辦人員於113年2月5日將書狀送交承辦法官 ,此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狀章戳在卷可參 ,自無從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,附此敘明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          法 官 洪振峰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呂 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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