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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梁庭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梁庭貴(下稱聲請人)前因 詐欺案件(112年度執助字第2787號、112年度執字第9390號 、112年度執助字第2609號)《聲請人誤載為112年度執助準 字第2787號、112年度執助準字第9390號、112年度執助準字 第2609號》,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53條、第51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,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 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;受刑人 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。是以,得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之 人 ,即聲請權人為檢察官,餘者均須向檢察官請求聲請, 始符 合上揭規定之要件。經查:本件聲請人,並非得向本 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之人,即非聲請權人,是其聲請未合 於首揭規 定,為無理由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信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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