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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鍵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邱鍵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鍵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。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合法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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