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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裕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;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;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;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;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;又數罪併罰 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 而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 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黃裕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犯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罪,由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 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。受刑人所犯各罪,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 金之刑,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,而受刑 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。茲聲請人基此向該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 結果,認聲請為適法。爰依上開說明,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罪質、侵害法益、犯罪時間,及考量受刑人表 示:無意見,有定刑意見調查表在卷等一切情狀,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0條 第2項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書記官 黃雅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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