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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樟仕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樟仕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,不在此限;前項但書情形,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 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 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、第2項、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、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「 得易科罰金之罪」與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」,並已分別確定 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。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 執行刑之意願,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,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,本 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符合前揭規 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、犯罪時 間間隔、責任非難程度、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、合 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法律規定之定執行刑外部界限 ,暨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 見等情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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