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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峯 具 保 人 鄧明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致死案件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鄧明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林瑞峯(下稱受刑人)因 犯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10萬 元,具保人鄧明坤繳納保證金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受刑 人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 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等語。 二、按受死刑、徒刑或拘役之諭知,而未經羈押者,檢察官於執 行時,應傳喚之;傳喚不到者,應行拘提;又具保之被告 逃 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入之。不 繳納 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又依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保證金 ,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、第118條 第1項、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案件,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 ,由具保人鄧明坤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。又受刑人所犯 之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,上訴後經上訴駁回確定,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 。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上午10時40分到 案執行,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,因受刑 人未遵期到案執行,經聲請人拘提,然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 ,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 憑。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,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。揆諸 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呂 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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