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一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一凡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,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(其中附件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所 記載之「112/04/10 」應更正為「111/04/10 」)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而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張一凡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本院判處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刑,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並已分別確定 在案,有如附件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 揆諸前揭規定,本院審核認此聲請為正當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透過意見調查表向本院表達之意見(見本院卷 第53頁),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 樣、時間間隔、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 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,在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( 10月)以上,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(1年5月)以下之範圍內 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