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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建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,有二以上之裁 判,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,最後事 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,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,殊 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,而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;至已執行部分,自不能重複執 行,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,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 定無涉(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、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 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,固 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。然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之事項,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。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 定之外部性界限內(以定執行刑言,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 之規定)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;因此在裁量時, 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。更進一步言,須受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指導,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。關於 定應執行之刑,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,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,要屬當然;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,倘一裁 判宣告數罪之刑,曾經定其執行刑(下稱原定執行刑),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。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,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,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 刑上限之效果,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,自不得較重於「 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」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(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「111/11/ 12」應更正為「111年11月12日上午0時4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」、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「11 2/09/11」應更正為「112年8月21日」;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 欄「111/05/09往前回溯96小時內」應更正為「111年5月9日 上午9時50分許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員採尿 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」;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「1 11/6/13往前回溯96小時內」應更正為「111年6月13日上午1 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」;附表 編號4至5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欄「苗栗地檢111年度偵 字第1265號」均應補充為「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5號 、第1266號」)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,並已分別確定在案,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本件 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符合前揭規定 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、犯罪時 間間隔、責任非難程度、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、合 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法律規定之定執行刑外部界限 ,兼衡附表編號4至5所處之刑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苗簡字 第868號判決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另受刑人雖經本院通知就本件 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,惟受刑人逾期仍未表示意見,附此敘 明。 五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固已於民國112年4月1 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揆諸前開說明,業已執行完畢部分 ,僅係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,無妨於本院 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,附此敘明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信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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