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漢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漢景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,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有期徒 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(其中附件附表編號2「最後事實審 案號」欄所載「112年度簡上字第96號」,應更正為「112年 度苗簡字第596號」;同編號「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」欄所 載「112/11/30」,應更正為「112/05/31」)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而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刑,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,並已分別確定在案,有 如附件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揆諸前揭 規定,本院審核認此聲請為正當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以意見調查表向本院表達之意見(見本院卷第 41頁),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、時間間隔、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 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,在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(3 月)以上,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(5月)以下之範圍內,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雅雁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