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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明異議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東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不服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東亮(下稱受刑 人)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 苗簡字第175號判刑確定(下稱甲案)之犯罪時間,係在111 年3月15日、8月18日,係在受刑人於111年9月3日受觀察勒 戒執行之前所犯,故甲案之罪責應被觀察勒戒所犯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所吸收,爰向法院聲明異議等語。 二、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;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 分者外,於確定後執行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限,刑 事訴訟法第484 條、第45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再者,刑事訴 訟法第484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,係指檢察官根據確定判決 時,關於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,其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 情形,始得為之;反言之,凡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 ,法律設有再審救濟制度,對於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錯誤, 法律設有非常上訴救濟制度,兩者均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 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,非屬聲明異議範圍,不得循刑 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㈠本案受刑人上開主張之事由,顯然係就檢察官執行指揮所據 之甲案確定判決關於罪數之認定有所質疑,惟此究係涉及原 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情形,並非屬於對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有不當而得聲明異議之情形,受刑人認原確定判決關於罪 數之認定有誤,依照前揭說明,自當依循非常上訴救濟途徑 以資解決,而非以聲明異議途徑救濟,故本件聲明異議依法 已有未合。 ㈡再者,被告於甲案所犯者,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且於偵查 中供稱:持有的甲基安非他命,都是剛買的,還沒施用,就 被查獲等語(見毒偵509卷第41頁、毒偵1305卷第44頁反面 ),業據本院函調在案,亦經本院於調查程序提示予被告閱 覽,故被告於甲案所犯之罪,與其另案受觀察勒戒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,應無關聯,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甲 案確定判決指揮執行,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。 四、綜上所述,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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