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毀損債權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1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崑柱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王崑柱犯損害債權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(如附件),證據部分並補充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」作為證據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王崑柱所為,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。被告利 用不知情之第三人林平寬於民國109年3月5日將其所有位於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本案不動產)過 戶予不知情之林平寬,為間接正犯。  ㈡檢察官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 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本院就加重事由是否構成 ,爰不予認定(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趙榮貴已取 得執行名義,其身為債務人,卻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,逕自 處分本案不動產予第三人,致告訴人之債權受有未能足額受 償之風險,所為應予非難;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客觀事實, 否認主觀犯意,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,暨其素行(參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) 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、本案損害債權之金額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。 三、被告處分之本案不動產,本屬其所有之財產,被告上開所為 係損害債權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本身,本案不動產並非犯罪 所得,且被告對告訴人原有之債務既仍繼續存在而未消滅, 被告並未因其損害債權之行為取得財產上之利益,故無犯罪 所得可資沒收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 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。     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,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,而毀壞、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。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號   被   告 王崑柱 男 64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王崑柱知悉其積欠趙榮貴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之債務及利 息,且趙榮貴已於民國101年8月間以前開債權向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而取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 度司促字第514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(101年9月10日確 定)等執行名義,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尚未終結,仍處於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,詎其竟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,於109年3 月5日將其所繼承,坐落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之土 地(下稱本案土地)出售予第三人林平寬,並完成移轉登記 ,而處分其財產,以此方式毀損趙榮貴之債權。嗣經趙榮貴 於112年2月3日調取土地異動索引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趙榮貴訴請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崑柱於警詢、偵訊之供述 被告坦承繼承本案土地後,有出售予他人之客觀事實;惟否認全部犯行。 2 告訴人趙榮貴於警詢、真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。 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支付命令影本、確定證明書影本、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 證明: ⑴被告積欠告訴人15萬元債務,告訴人已對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尚未終結,該債權仍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。 ⑵告訴人於108年6月6日已受償6萬元。 4 本案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所有權個人全部)、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影本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4日所登字第1120009288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、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影本 證明被告於104年6月23日繼承本案土地,而後於109年3月5日出售併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林平寬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王崑柱所為,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蔡明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書 記 官 江椿杰 所犯法條 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,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,而毀壞、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記事項: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 被告、被害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