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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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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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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彭寶珍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;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巫盛典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,定於同年2月20日下午4時 許宣判乙節,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。惟原告彭寶珍於同年1 月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收狀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。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上開說明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 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巫 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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