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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/10/31

贓物等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799號

裁判書全文

主 文 甲○○收受贓物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;又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,累犯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及貼有甲○○相片之變造身分證壹枚均沒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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