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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/10/09

傷害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8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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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О六號  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○三一號),本院判 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晚上九時許,在苗栗縣大湖鄉○ ○村○○鄰○○路三十號前,因酒後與乙○○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 手毆打乙○○,致乙○○右頭頂皮下血腫、右額挫傷、左眼眶瘀傷等傷害,因認 被告涉嫌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。本件被告甲○ 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,依照同法第二百八 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被告當庭與告訴人達成訴訟上和解,願分二 期給付新台幣二萬元,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,爰不經言詞 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,第三百零七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。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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