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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/10/23

竊盜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8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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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  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乙○○   證   人 甲○○  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右列被告因       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 年度偵字第    號 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。 二、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,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分別 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被告被訴 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(自訴人   )於民國八十 年  月 日提起公訴(自訴),  有本院八十 年度  字第    號刑事案卷 可稽。公訴人(自訴人)於八十 年 月  日就同一案件,向本院重行起訴, 依照上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八十   年        月        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。 書記官 中  華  民  國  八十   年        月      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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