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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04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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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具 保 人 甲○○   被   告 乙○○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。 二、查被告乙○○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,由具保人 甲○○繳納保證金,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。 三、茲以被告乙○○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拘票拘提執行未到案,並經 發布通緝在案,有通緝書影本一紙附卷足證,足見被告顯已逃匿,自應依法將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鴻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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