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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04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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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具 保 人 乙○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聲請人就被告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八十八年度執 聲沒字第四九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乙○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,由具保人乙○○○繳納現金後,將被告停止羈 押在案。茲該案已判決確定,被告甲○○逃匿未到案接受刑之執行,茲聲請將原 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甲○○之送達證書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表一 紙、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載;經警按址前往拘提,未晤被拘人甲○○,家人不知 其行蹤,及命具保人乙○○○帶同受刑人甲○○到案函,認受刑人甲○○確係逃 匿屬實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李 學 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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