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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02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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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六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具 保 人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號) 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乙○○因被告甲○○妨害公務案件,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一日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四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停止羈押。 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影本、拘提無著回函影本、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、追保函及送達具 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等卷證,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,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坤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得抗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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