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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05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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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具 保 人 甲○○   受 刑 人 乙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,本院 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乙○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,由具保人甲○○繳納現金後,而將受刑人停止 羈押。 二、茲以該受刑人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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