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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02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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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○○恐嚇取財、搶奪案件(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0號、八 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)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聲請案號: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 第一五0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(詳如附件)。 二、經核屬實,受刑人甲○○前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 興 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抗告於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。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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