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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/12/08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苗簡字第6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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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六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三四一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毒品罪。安非他 命含袋重○‧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, 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、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 二項、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,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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