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20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○號  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號) 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傷害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以八十八年易字第八○四號判決,判處拘役五十日,緩刑三年,緩刑中交保護管 束,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。詎受刑人經傳喚、拘提不到,違反保 護管束情節重大,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。 二、經核於法要無不合,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