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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7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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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(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)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 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四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詐欺罪,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 十三日判決(八十六年易字第三九九五號),處有期徒刑十月,緩刑五年,於八十六 年八月十五日確定。竟於緩刑期內,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更犯竊盜罪,經本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(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一二號), 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確定,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,經審 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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