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1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甲○○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(九十年度執聲字第
四號)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
理 由
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姚 銘 鴻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 文 玲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