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8

聲請沒收

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號)案件,本院裁定如 左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,均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、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;復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詳如附件)。 三、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慧 萍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