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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9

聲請沒收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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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),本院裁定 如左: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(含袋重)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,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(含袋重)一.七公克因屬違禁物,爰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 ,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、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,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管制之物品,為違禁物,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沒收銷燬,經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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