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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更(一)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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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(一)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劉永錦(兼劉黃秀妹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葉玉蘭 參 加 人 潘采穗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劉花枝 劉春蘭 王泳厤 劉晏廷 劉永康(兼劉辛亮、劉良森之繼承人) 劉永乾(劉辛亮繼承人) 劉菊英(劉辛亮繼承人) 劉燕珍(劉辛亮繼承人)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(遷出國 外) 劉永鑫(兼劉辛亮繼承人) 劉瑞珍(劉辛亮繼承人) 劉永能(劉辛亮繼承人) 劉永達(兼劉辛亮繼承人) 劉庭如(劉辛亮繼承人) 劉晏羽(劉辛亮繼承人) 謝劉秀妹(劉辛亮繼承人) 劉碧珠(劉辛亮、劉良森之繼承人) 劉宜原(劉辛亮、劉良森之繼承人) 劉建蘭(劉辛亮、劉良森之繼承人) 劉國樑(劉辛亮、劉永茂之繼承人) 劉國棟(劉辛亮、劉永茂之繼承人) 劉銘慶(兼劉黃秀妹繼承人) 賴劉米妹(劉添梅繼承人) 劉友妹(劉添梅繼承人) 劉永榮(劉添梅繼承人) 劉永進(劉添梅繼承人) 劉菊妹(劉添梅繼承人) 劉錦妹(劉添梅繼承人) 劉永仁 邱美珠 劉良炎 潘秀玉(即劉東海、劉東雨、劉東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「劉國梁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劉國樑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101年度訴更(一)字第1號 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關於被告「劉國梁」之記載,係 「劉國樑」誤寫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,揆 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郭娜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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