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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4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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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彭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被 告 傅鍾幸枝 鍾興文 鍾興科 鍾興耀 鍾興炫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鍾興遼 被 告 鍾興華 鍾金雄 鍾年恭 鍾年超 鍾淑娟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傅金燦 被 告 鍾彩娟 鍾素娟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0巷00弄0號 鍾秀娟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彭誠斌 被 告 鍾美娟 鍾語 鍾佳樑 張素媚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鍾年禧 被 告 徐國忠 劉怡君 劉怡妏 劉恆志 劉恆良 劉姿纓 劉芳妏 陳彩娟(即鍾年翰之承受訴訟人) 鍾秉軒(即鍾年翰之承受訴訟人) 鍾亞璇(即鍾年翰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,裁 定於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3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 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經查,前開民事事件業經原告撤 回起訴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12月25日112中 分慧民表決112上268字第3375號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 379頁)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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