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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地上權確認之訴等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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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參 加 人 張世昌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黃祺惠與被告劉美櫻等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 等事件(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)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參加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民事參加訴訟狀(本院卷㈢ 第641至643頁)聲請就原告黃祺惠與被告劉美櫻等間請求地 上權確認之訴事件(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)參加訴訟, 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爰依前揭法律規 定,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蔡芬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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