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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年度苗簡字第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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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11年度苗簡字第30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張蝦 謝芬 謝麗桑 謝木欽 謝嘉慶 以上共同送達地址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建文 林濬哲 鑫昌工程行暨張為棟 上列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苗簡字第3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 )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依上訴人之聲明「被上訴人張建 文應再給付上訴人謝張蝦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、謝芬、謝麗桑 、謝木欽、謝嘉慶各70萬元;被上訴人林濬哲、鑫昌工程行暨張 為棟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謝張蝦1,349,835元、謝芬、謝麗桑、謝 木欽各110萬元、連帶給付謝嘉慶1,500,700元」知悉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9,550,5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,466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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