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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回復原狀等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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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號 參 加 人 三泰福興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聖富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吳建志與被告黃柏翔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(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)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 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參加人前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民事參加訴訟狀聲請就原告 吳建志與被告黃柏翔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(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269號)參加訴訟,惟未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前揭 法律規定,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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