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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塗銷地上權登記等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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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林錦祥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被 告 劉文金(即劉張偷之繼承人) 劉駿男(即劉張偷之繼承人) 劉秉昌(即劉張偷之繼承人) 劉品君(即劉張偷之繼承人) 劉鳳嬌(即劉張偷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塗銷地上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文金、劉駿男、劉秉昌、劉品君、劉鳳嬌為被告劉張 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繼承人、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劉張偷於兩造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訴訟繫屬 期間,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劉文金、 劉駿男、劉秉昌、劉品君、劉鳳嬌等共5人,有卷附戶籍謄 本、繼承系統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憑。茲因繼承 人劉文金、劉駿男、劉秉昌、劉品君、劉鳳嬌等5人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,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前揭規定,依聲請 命如主文所示之人,承受訴訟,續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,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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