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 債 權 人 黃崇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武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( 下稱同法)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,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, 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前透過第三人張泉盛與債務人梁 武程認識,又因梁武程出車禍先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1 萬5,000元。嗣梁武程於民國(下同)108年至109年間以投 資向他人放款及個人急用金錢等理由陸續向其借款並有清償 部分款項,惟梁武程自109年1月22日借款5,000元後即未再 還款,尚欠共12萬5,000元未清償,經多次促其出面洽談還 款事宜均未獲聯繫,爰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梁武程發給支付命令,固據提出對話紀 錄、匯款明細及債務人之身分證翻拍照片為證。然依債權人 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上開證據,無從認定其得請求之金額及 借款與還款情形,債權人亦未釋明有約定還款期限或已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。經本院分別於11 2年11月6日、112年12月13日通知債權人就上開事項為說明 ,債權人雖就部分借款與還款情形及金額說明,惟其歷次書 狀所載之匯款金額、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等內容,均與聲請 狀所載之請求金額不一致。本院復於113年1月10日通知債權 人於10日內釋明並補正對梁武程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 究係為何,並提出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得相互佐證及已 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,該通知業 於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潭北派出所,惟 其迄今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之請 求為有理由,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