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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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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債 權 人 陳俊臣 債 務 人 王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王正祥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「Z000000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支 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王正祥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」 ,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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