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票款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10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034號 債 權 人 詹春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學修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,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 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 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 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 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詹學修名下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 車輛,並未敘明該車輛所在位置,致本院無從執行,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於 同年1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本人,但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陳報 。再經本院於同年12月24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,此項 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由其同居人代收,惟其逾期仍未補正, 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。是債 權人二次無正當理由未查報上開車輛之所在,致動產強制執 行程序無從進行,揆諸首揭說明,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