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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債務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49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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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9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茗浩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謝茗浩於第三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該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工作及發薪地為 臺南市,依照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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