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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票款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50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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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07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翊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翊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 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,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 ,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是於共有物應 有部分之第一次拍賣程序前,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共有 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戶籍謄本, 以供執行法院依上開規定通知共有人,此為強制執行時所應 遵守之程序。次按強制執行程序,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 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 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 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 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 有明文。 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翊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未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共有人名冊及 共有人戶籍謄本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、113年 1月2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、10日內補正,該等通知分別於11 2年12月14日、113年2月1日由其受僱人收受,惟其逾期仍未 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。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,致附表所示不動產強 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說明,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 行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司執字035071號 財產所有人:黃翊宸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112 14078 48分之1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164 14844 1152分之13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727 20289 1152分之13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4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727-1 38171 1728分之3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5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746-2 46821 1728分之3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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