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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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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相 對 人 鍾金松即吳秉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吳秉宏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債務人吳秉宏(歿) 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票據、借款、貸款、保證、透支、貼現、損害賠償之債務全部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2月11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,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 (二)嗣債務人吳秉宏於107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80萬元, 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,其借款期限自107年2月27日日起至 127年2月27日止,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按期付本息 時,借款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,本件借款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借款人自112年6 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尚積欠本金3,751,466元及利息 、違約金未清償,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又債 務人吳秉宏已於112年8月27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 承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指定鍾金 松為其遺產管理人,為此列其為相對人,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大湖地區農會信用部個人 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、貸放資料查詢單、到期催告通知書暨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 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。 四、本院於113年1月3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: 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地 目 面 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北 51-2 73.12 全部 編  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1 龍北段51-2地號 後龍鎮北龍里龍山路43之2號 住商用、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32.78 二層:49.2 三層:49.2 四層:49.2 騎樓:16.42 合計:196.8 陽台:22.05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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