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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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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琇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游琇瓘所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游琇瓘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,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相對人游琇瓘於民國(下同)111年12月21日將其如附表 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720萬元之第 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其與瀚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瀚韋公司)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租金、貨款、價金、手續費、借款、墊款、保 證、票據、損害賠償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、利息、 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,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14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,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 (二)又游琇瓘與瀚韋公司、周韋利、周錦貴於111年12月21日 簽發票面金額720萬元、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 人,詎聲請人於112年9月24日提示上開本票後尚欠本金4, 288,000元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。 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本票影本為證。另經 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通知游琇瓘、瀚韋公司、周韋利及周 錦貴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惟渠等均未表示意見,有送達 證書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相對人瀚韋公司非附表一、 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,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附卷可稽,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,於法尚有未洽,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9 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: 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面 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69-31 92 全部 附表二: 編  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92 龍東段69-31地號 大庄里8鄰大庄59之2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51.66 二層:52.15 三層:52.15 屋頂突出物:12.05 合計:168.01 平台花台:5.16 陽台花台:5.44 陽台花台:3.61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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