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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分割遺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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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甲○ 住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00號 乙○○ 兼上列甲○、乙○○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告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戊○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依附表分割方式予 以分割。 訴訟費用由兩造共四人,各負擔四分之一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戊○○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死亡,遺 有附表所示之遺產,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原告甲○, 子女原告乙○○、丙○○及被告丁○○共4人,應繼分各1/4,爰請 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,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。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。 二、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謄 本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(下稱免稅證明書 )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,被告對原告主張並不爭執,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原告乙○○另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於111年9月29日20時許與訴外 人己○○發生車禍,應賠償己○○新台幣(下同)40萬元,已由 伊代為清償完畢,應由遺產扣除償還,提出和解書一份為憑 (卷第47-52頁),餘原告及被告對此並無不同表示,自應 予扣除償還。而原告乙○○領取勞工喪葬津貼98,799元;被繼 承人死後另遺留17萬元、黃金一塊,由原告丙○○取得,並將 該黃金出售得價金315,000元,以為喪葬費用之支出,但實 際支出為319,165元,有單據為憑(卷第225頁),上開98,7 99元、17萬元、315,000元,共計583,799元,扣除實際支出 喪葬費319,165元,餘額264,634元本應列入遺產分配,但因 應給付原告乙○○上開代償之40萬元, 兩造同意餘額264,634 元不列入分配,由附表編號2存款,先扣除給付原告乙○○135 ,366元(40萬元減去264,634元)(卷第241頁)。至於原告 本主張應將龍巖塔位六筆列入遺產分割,但該六筆塔位並不 在免稅證明書所列之遺產,是否為遺產不明,兩造同意自行 私下協議處理(卷第154頁),爰不列入分割標的。另免稅 證明書尚有遺產東南亞理髮廳3,000元之投資,原告丙○○稱 錢已不在,理髮廳也結束了(卷第155頁),兩造對此未加 爭執,亦不列入分割標的。至於被告主張被繼承人死後尚遺 留其他遺產,但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,自無法列入分割標 的。 四、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,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 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,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,又公同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,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。復按繼承人有數人 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;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者,不在此限,此為民法第1151條、第1164條所明定。本件 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為公同共有,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,亦無不分割之約定,兩造既不能達成協議分割,原告請 求裁判分割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即無不合。爰 就附表遺產,依兩造之應繼分予以分割,不動產部分維持分 別共有,而如附表所示,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五、再分割遺產之訴,係必要共同訴訟,原告、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,本件分割遺產部分,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,但被告 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,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 衛權利所必要,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依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 負擔。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0條之1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附繕本,並繳納上訴費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附表 編號 遺產 分割方式 1 新北市○○區○地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,面積41,906.00平方公尺,持分6/410000。 依原告甲○、乙○○、丙○○及被告丁○○共4人,應繼分各1/4之比例分割,維持分別共有。 2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(帳號000000000000) 美金26,151.23元,折算新台幣為839,323.73元(免稅證明書為825,314元)及所生利息 先由原告乙○○取得新台幣135,366元,餘額依原告甲○、乙○○、丙○○及被告丁○○共4人,應繼分各1/4之比例分割,分別取得。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(帳號0000000000000) 新台幣542元及所生利息 同上 4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(帳號24823-8) 新台幣379元及所生利息 同上 5 中華郵政三義郵局 (帳號00000000000000) 新台幣34,399元(免稅證明書為26,705元)及所生利息 同上 6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○○ ○○號00000000000000) 新台幣16,238元(免稅證明書為16,222元)及所生利息 同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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