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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宥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應同時提出上訴 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4萬元,應徵45,159元,玆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,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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